量子信息网络产业联盟协同创新平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量子信息技术科技成果应用探索与落地转化,促进产业生态培育,加强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量子信息网络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拟开展协同创新平台机构建设(以下简称“平台机构”)。为加强对平台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机构是联盟在量子信息领域组织开展联合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的重要组织形式。通过组织政产学研用等各方力量,协同开展高水平研究开发、应用探索、测试验证、示范推广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生态培育,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与产业人才,促进量子信息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平台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基于量子计算、量子通信和量子测量等领域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联合各方组织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应用场景探索、技术验证测评、示范应用推广等应用研究和产业培育活动,探索应用与产业化创新模式,推动人才培育和生态建设,破解量子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面临的难题,提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平台机构包括开放实验室和先导示范中心两类,根据申报情况、专家评审和常务理事会意见进行统筹设置。其中,开放实验室依托我国量子信息领域具有技术产业引领性优势的单位,联合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共同建设与管理。先导示范中心依托由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推荐,并在量子信息领域具有先导示范效应和产业影响力的优势单位,联合政产学研用各方共同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联盟作为相关平台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平台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平台机构申报、遴选、年度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指导平台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平台机构的牵头申报单位,作为平台机构的依托单位,是平台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平台机构的发展目标、推进任务和研究重点,负责平台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二)确定平台机构的管理团队,包括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联络人等;
(三)为平台机构的运行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以及经费资源等必要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开放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两家及以上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联合提出组建申请,申请单位应具备向联盟成员开放量子信息相关领域的研究、试验、测试和应用等环境和服务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布局方向符合量子信息未来产业发展战略目标,有较充足的经费保障,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或场地,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应用场景、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能够对联盟成员开放和提供服务;
(四)拥有在本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组织能力的平台带头人,有技术、应用、产业研究能力过硬的人才队伍;
(五)技术、应用、产业研究能力在国内外或行业内领先,在联盟内牵头或深度参与相关研究工作并有较好成果,有较强的培养高层次技术产业人才能力;
(六)依托单位对开放实验室的相关技术与应用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强的落地转化和应用推广能力。
第八条 申请先导示范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提出组建申请,其中至少一家为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牵头依托单位须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研发机构,申请单位应具备量子信息相关领域的研究、应用、产业化等良好发展基础,相关成果具有较强示范效应;
(二)依托单位须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源保障;
(三)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水平科技成果;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较全面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功能,能够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金融、人才等创新创业咨询服务;
(六)科学制订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思路、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等。
第九条 具备组建或联合组建协同创新平台基本条件的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可联合其他单位向联盟提出组建申请。鼓励与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等,联合建设协同创新平台。
第十条 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作为协同创新平台的牵头申报依托单位时,相同领域和类型的平台申请数量不超过一个。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作为协同创新平台的联合申报单位时,参与相同领域和类型的平台申请数量不超过三个。
第四章 遴选与授牌
第十一条 平台机构依照“自愿申请,择优遴选”原则进行。根据申请情况,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遴选。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平台机构名单,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对公示中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平台机构,经理事长批准正式通过为联盟平台机构,并颁发证牌。平台机构命名基本规则为“量子信息网络产业联盟 XXX开放实验室/先导示范中心(依托单位)”。其中,XXX为平台机构的技术、应用或产业研究与发展方向。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机构实行“开放、协同、合作、共享”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平台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推荐,其他负责人由相关单位推荐,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平台机构负责人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产业影响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具体负责平台机构的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六条 平台机构负责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每年在平台机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七条 平台机构的目标、任务和发展方向,由本平台机构制定,由联盟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讨论,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主要负责人每年作一次平台机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平台机构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技术、应用与产业化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国际国内技术产业交流,鼓励通过上下游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协同创新。
第十九条 平台机构应配备固定工作人员和支持共建单位的流动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平台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提高平台的开放程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平台机构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日常费用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产业界与学术界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和政府基金支持平台机构建设。
第二十二条 确因平台机构发展需要,变更名称或主要研究发展方向的情况,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相关工作组或专家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联盟秘书处,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正式变更。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对平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报联盟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联盟对平台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由专家对平台机构进行相关情况材料核查或现场检查,形成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平台机构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无特殊原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估材料;
(三)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四)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联盟根据评估意见,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平台机构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和整改不力的平台机构撤销其联盟平台机构资格。对于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平台机构,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撤销其联盟平台机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量子信息网络产业联盟负责解释。